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京君太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里甲6号国统宾馆0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忠靓,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洁,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申请人北京君太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太和公司)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君太和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里甲6号国统宾馆0202室,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鹏,注册资本总额150万元。因君太和公司资不抵债,其股东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同意君太和公司申请破产清算。
另查明,君太和公司提供的2020年11月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君太和公司截至2020年11月30日的资产总计85 656.69元,负债合计910 179.06元,所有者权益合计-824 522.37元。另外,君太和公司提交(2020)沪0115执恢889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君太和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根据君太和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显示的资产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情况,以及君太和公司提交的执行裁定书,可以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故君太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受理北京君太和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阮 健
审 判 员 梁新雅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张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