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东观新区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6DJQR6K。 负责人:曹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邓凡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与被告邓凡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美佳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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