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MA1X3E6H00,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屯南村。
法定代表人:董建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
被执行人董永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
被执行人苏州豪鑫精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MA1YNT5T39,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时代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梅,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州朗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梅、董永松、苏州豪鑫精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特3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申请人苏州豪鑫精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王梅、董永松应支付申请人苏州朗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2300元,诉前保全费693元,合计52993元,于2021年4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2021年5月20日前支付22993元(上述款项直接汇至申请人苏州朗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二、申请人董永松支付申请人苏州朗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5000元,于2021年5月20日前履行完毕(上述款项直接汇至申请人苏州朗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三、若申请人苏州豪鑫精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王梅、董永松未按上述第一条约定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申请人苏州朗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52300元的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四、若申请人董永松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申请人苏州朗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15000元的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五、申请人苏州朗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苏州豪鑫精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王梅、董永松之间就案件涉及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王梅、董永松、苏州豪鑫精密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993.00元,执行费695.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1年6月22日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3、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5日、2021年6月18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存款及其他权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4、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6月18日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通过江苏省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不动产情况,查询反馈无不动产信息。
6、本院实地查看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没有扣押到可实际变现的财产。
7、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平台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
8、鉴于上述情况,本院通过电话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993.0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该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