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凯卷,女,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

被告:昔阳县飞翔手机大卖场。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法定代表人:石松华,男,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安凯卷与被告昔阳县飞翔手机大卖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安凯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法辞退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损失55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缴纳社保经济损失3348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共25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离职未提前告知一个月工资5000元。6、判令被告赔偿强逼原告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48000元。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聘未给原告付发16个月特殊工资80000元。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个月竞业工资15000元。共计439480元(以上1至8项诉讼请求按平均每月50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30日,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上班,被告还让原告去过其他卖场上班,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故意多次连续性的刁难原告,威胁逼迫原告离职,违法辞退原告,被告规定原告违法辞退后3个月不能到其他卖场工作,给原告带来以上经济损失,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经仲裁委仲裁,仲裁院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本次起诉与本院(2020)晋0724民初645号劳动争议一案,基于相同的事实,诉讼主体、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本院(2020)晋0724民初645号劳动争议一案的判决结果,原告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再次起诉,原告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凯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安凯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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