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长山,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
被告:徐焕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山与被告徐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长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