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玉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合桂,贵州知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211028879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长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第三人何辉,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彭玉飞与被告罗长新、第三人何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彭玉飞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罗长新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主动履行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522元完毕,现原告彭玉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彭玉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已减半),由原告彭玉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