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华小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皖0881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华小根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华小根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华小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小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20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华小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华小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