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吴伟,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兴,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赵宇凯,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宇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粤0802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限赵宇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4977.79元、利息1904.78元、滞纳金876.68元及其他费用63.51元,共计17822.76元;以及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的利息、复利和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122.79元,由赵宇凯负担。因被执行人赵宇凯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802执8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