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绍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绍陆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绍陆在62×××3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7.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绍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8 00204064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杨克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