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宁波永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某1、陈某2、上海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5民初6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某1、陈某2、上海XX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在执行系统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沪0105执2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顾首明 审判员 朱佳伟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元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