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
被告:杭州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鹏飞。
被告:杭州唇唇与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海朋。
审理经过
原告周奋强与被告杭州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唇唇与动食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奋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