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

被告:杭州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鹏飞。

被告:杭州唇唇与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海朋。

审理经过

原告周奋强与被告杭州噗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唇唇与动食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奋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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