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官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虎某,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告:李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负责人:任某。
被告:宁夏远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官某与被告虎某、宁夏远华物流有限公司、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事实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嘉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明 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