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陶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审理经过
原告蒋超与被告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蒋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蒋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