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0号开发区大楼辅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569353951。
法定代表人毛宏笙。
被执行人:胡建飞,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执行人:姚伟忠,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建飞、姚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1民初296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计算),执行费742.68元,受理费602元,保全费67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姚伟忠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W××××汽车,未实际扣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调解书载明的地址联系、查找了被执行人,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浙0781执33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