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兆铿路33号金澜大厦2002(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58425378L。

法定代表人:荀名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珍,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谢斌,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9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239252934。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程,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成,男,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申请人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闽0212民初497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保全金额以2389157.84元为限。又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19)闽0212民初4978号之四民事裁定,一、继续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九江市分行开设的36050164015000000065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银行账户的总保全金额范围以2389157.84元为限。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建中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且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九江市分行开设的36050164015000000065账号中存款2389157.84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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