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静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
被申请人朱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立案执行张静淑申请执行朱艳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张静淑已就清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豫092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豫0922执1877号,执行期间申请人张静淑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已经终结执行。现申请人张静淑又一次以同一生效判决书立案申请执行,违背执行程序。申请人张静淑可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进入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张静淑的本次执行请求。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