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执行案外人):蔡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向阳,金湖县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请执行人):荣明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汶泽,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花,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蔡登德,男,1951年5月25出生,汉族,住淮安市金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蔡军与被告荣明健、第三人蔡登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以本院不再要求原告履行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蔡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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