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艳玲,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胡向阳,男,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艳玲与被执行人胡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46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向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艳玲粮食款4782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4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