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许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许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171.0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0171.03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0104执恢6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吾斯曼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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