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许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许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171.0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0171.03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0104执恢6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吾斯曼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