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调兵山市某设计中心,住所地调兵山市。
经营者:伊某,女,住调兵山市。
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2020)辽128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或调查笔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辽宁某有限公司至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