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阿县大桥镇于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于窝村。
法定代表人:张伟,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成江,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伟,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维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大桥镇于窝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鹏,系张维成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平,系张维成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东阿县大桥镇于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张维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东阿县大桥镇于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大桥镇于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阿县大桥镇于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9元,由东阿县大桥镇于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