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炳文。

被执行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怀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高劳人仲案子(2020)第673-18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9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11月27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

2、2021年3月18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

本院查明 3、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2021年3月19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高劳人仲案子(2020)第672号仲裁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刘明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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