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鱼牧村文史馆旁侨亚国际广场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彭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绪志,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书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审被告:匡传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书华及原审被告匡传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均无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阳书华以其已按《临澧县凯旋华府二期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了保证金,但被告单方终止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其造成损失等为由,依据该合同及匡传志向其出具的《退款承诺书》等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查,虽然双方签订了《临澧县凯旋华府二期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合同》并对管辖进行了约定,但该合同在阳书华交纳部分保证金后并未实际履行,且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的驻湘负责人匡传志在2021年2月7日向阳书华出具的《退款承诺书》对管辖约定变更为“匡传志认可阳书华在阳书华本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合同约定的起诉地点无效”。2021年4月16日,匡传志又向阳书华出具《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对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均作了约定。根据阳书华的起诉内容及原审证据材料,本案应为普通的合同纠纷,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阳书华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新化县,阳书华与匡传志在《退款承诺书》中的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故新化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中铁金美嘉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