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祁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汪飞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汪飞飞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汪飞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追缴违法所得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飞飞仍未履行法律义务。

经调查,本院于2021年3月10在被执行人汪飞飞所羁押的监区会见了其本人,其表示目前本人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汪飞飞持有的安徽省鼎上飞农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70%(621.6万元)的股权,同时也冻结被执行人汪飞飞持有的黄山市飞美商贸有限公司60%(120万元)的股权,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汪飞飞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汪飞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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