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太仓鹿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新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63465631。
法定代表人:张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杰,上海中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徐金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太仓鹿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无革、谢建华、岑卫东、徐金德、陈志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申请人太仓鹿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徐金德的银行存款20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以上保全措施的保全金额以202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