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丹东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6386元,并承担本案诉、执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自愿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一次性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的6000元(含本金及诉讼费),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的差额部分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正式向法院申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2017)辽0603民初9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