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百尺河刘家村。组织机构代码:07696171-3。

法定代表人:邱云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贞,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156XB。

主要负责人:宁延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成娜,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淑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淑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佩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五莲县,现在临沂市监狱服刑。

原审原告:张纪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原审原告:张庆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原审原告:张辽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原审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37661794T。

法定代表人:解佃峰,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潍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4452216XJ。

法定代表人:江健,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诸城市北方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孙淑军、孙淑金、沈佩省、原审原告张纪文、张庆年、张辽年、原审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诸城市北方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诸城市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诸城市北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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