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屯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86FNC5Y,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新区龙山路206号土地学会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郭志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阿勒泰兰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MA775QK01K,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一八一团三连加油站商贸物流园区西面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刘焱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焱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屯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勒泰兰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刘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阿勒泰兰河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刘焱龙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该院执行较为适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