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梁票,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小学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桂0123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梁票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桂01刑终18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梁票撤回上诉。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于2021年4月2日以(2021)柳城狱减字第44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梁票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票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5至2020年11月获奖励7个表扬;获2019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梁票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思想汇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且未履行原判财产性判项,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票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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