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被告:马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北地汉庭宾馆旁。

法定代表人:王肇聿,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桂英与被告马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桂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马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回对本案被告马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桂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李桂英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光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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