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被执行人:伍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练某某与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伍某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练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履行子女抚养费5000元。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伍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且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伍某有银行存款1485元,及时予以冻结,后被执行人伍某母亲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其女伍某为精神残疾人(二级),长期需要药物治疗,该银行卡为其低保发放卡,后经查实伍某确实为精神残疾人,后将该银行卡给予解除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我们依法对被执行人伍某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将上述情况以及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练某某的母亲王某某确认伍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伍某没有可供执行并可处置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