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英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执行人:刘学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英杰与被执行人刘学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鲁0725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截止2021年4月2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所反馈的财产情况,共计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03.68元,该款项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经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得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申请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所了解,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采取悬赏执行措施;
6.2021年4月2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