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原告北京怡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认定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5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行政判决书中第十四页倒数第三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项”,应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贺 维 人 民 陪 审 员 任振华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小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范少方 法 官 助 理 杨 丽 书 记 员 王月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