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大学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贵州省镇远县。
被告:李飞,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镇远县第一中学老师,住贵州省镇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海诉被告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杨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