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亿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盛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02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亿亮罚金刑一案。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本院缴纳罚金8000元,扣押的小米手机1部,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920元至本院执行代管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开户行: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010887090005090)中的1920元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户名: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号:21103001040009270000000032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华信支行),用于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亮 审判员 王夫中 审判员 范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