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406B。
法定代表人:高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嵩,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易,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省自贡市鸿鹤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郭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又晗,男,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