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正常,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乌杨街道乌杨社区永安路*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陆桂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乌杨街道双桥巷*号,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6)渝0241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陆桂香的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房管信息、车管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没有查控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认可该事实。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渝0241执3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