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赵文喜,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7日作出(2005)锦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喜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以(2005)辽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22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12月28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曾获表扬五次。呈报减去残刑。检察机关建议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文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文喜准予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