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俊革,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居住地龙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1年6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世举,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居住地龙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玉芳,女,****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居住地龙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佟俊革、马世举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马玉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吉040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俊革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被告人马世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玉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佟俊革人民币633,700.00元,冲抵罚金,上缴国库;被告人马世举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0元,被告人马玉芳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00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佟俊革违法所得人民币804,186.6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佟俊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佟俊革以原判决公正、量刑适当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佟俊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佟俊革撤回上诉。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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