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纪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德令哈市。
被告:任晓龙,男,回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纪彬诉被告任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李春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纪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晓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纪彬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15年8月7日,被告因买车事由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元,2017年被告陆陆续续以微信转账归还1200元,尚欠3800元,之后原告再向被告主张债权,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5400元;被告承担期间资金占用损失利息(以5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变更为: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800元,利息放弃主张)
原告马纪彬围绕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适格;
被告辩称
2.聊天记录复印件五份,拟证实原告向被告转款5000元,被告也认可尚欠3800元未偿还的事实。
被告任晓龙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任晓龙向原告马纪彬借款5000元,2017年被告陆陆续续以微信转账归还1200元,尚欠3800元,至今未支付。庭审中,原告马纪彬主张借款本金3800元,放弃对利息的主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马纪彬与被告任晓龙债权债务关系有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8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任晓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任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纪彬借款3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任晓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