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增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非军人,住隆尧县。
被告:梁站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初中文化,非军人,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增敏与被告梁站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增敏、被告梁站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增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购买彩票款794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经营体育彩票个体工商户,被告为体育彩票购买者。2020年8月初,被告开始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后因双方关系不错,被告购买彩票时有拖欠,截至2020年10月27日,被告除给付外尚欠原告彩票款7948元。期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请求被告尽快给付拖欠彩票款,然被告执意拖欠,应当给付而不予给付。为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梁站营辩称,我一开始不会玩彩票,原告推荐让我买什么号我就买什么号,我在原告的店里面一直都是中奖以后扣完奖金,有剩余的就给我钱,没有剩余的就不给我钱,一直都是这样流水。其中有一次我让他给我打了一组号,他没有给我打出来,结果这个号给中奖了,当时我给他要赔偿,原告说他喝醉了对不住了,那么我拖欠他的彩票费是不是也可以说喝醉了不用还了。我之前在那打号,原告一直都是我发号他就出号,中奖了扣除欠他的钱,剩余的钱原告发红包给我。有一天我给原告发号他不给我出号了,原告不给我出号了我也不能中奖了,所以一直拖欠到现在,我主要是没有钱。对原告起诉拖欠彩票款7948元没有异议。我不欠原告钱,今年5月1日前我在步行街口如数给了原告7948元现金。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体育彩票,截至2020年8月29日,被告拖欠原告彩票款9948元。2020年10月27日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剩余彩票款7948元未予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彩票款,并提交了彩票、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被告首先表明对原告起诉拖欠彩票款7948元无异议,又主张其已给付原告7948元现金,但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应给付原告彩票款794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彩票款全部付清为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梁站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增敏彩票款7948元,并自2020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彩票款全部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站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