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寨县。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寨县人,现住五寨县。

被告:杜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寨县人,现住五寨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杜某偿还原告借款二十万元及利息五万元,共二十五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4日,被告李某、杜某以投资羊场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2018年7月以后,被告再没有还款,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借款是事实,愿意积极偿还,去年下半年之后没有还过,五万元利息也愿意偿还。

被告杜某辩称,借款是事实,答辩意见同李某。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条一支予以佐证,被告李某、杜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未提交证据。

综上,可以证明本案如下事实:2015年11月24日,被告李某、杜某以投资羊场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写下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2018年7月以后,被告再没有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杜某在平等自愿下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杜某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自2018年7月开始不按时结息,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5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杜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利共计2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李某、杜某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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