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乔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银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乔伟与被告沈银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乔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沈乔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