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绪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湖北省阳新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吴银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湖北省阳新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湖北省阳新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湖北省阳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绍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渠县。住址:惠州市惠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鹏翔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花园村绿因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管艳灵。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与西乡大道交汇处宝运达物流中心信息大厦七楼711室。
法定代表人:彭安斌。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绪平、吴银玉、陈某1、陈某2与被申请人张绍飞、深圳市鹏翔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粤130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民(行)违监[2018]4413810000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