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玉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秀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系上诉人母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玉峰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58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张玉峰上诉称,本案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非返还原物纠纷,而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4年4月,张世辉在中山区三八广场海湾公寓产权房被暗中买卖,作为与父亲共同生活的小儿子张旭被注销了“共有人”,房屋买卖没有房主张世辉的到场签字盖章,也没有张旭的到场和签字。张世辉遗留下来的大连海港简易楼小房,是海港集团专门为企业员工居住所用,产权单位每月收取每户员工10元房租。2020年12月6日,上诉人来到遗产房,与同租房子的周立江夫妇商议终止租房合同、腾房退房一事,遭拒。上诉人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案涉《租房合同》为原审被起诉人与案外人张旭之间签订,上诉人非该合同相对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无权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提起诉讼。同时,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为案涉公有住房的居住权人,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