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德培,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佳,吉林公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陶培森,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德培与被告陶培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宋德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宋德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蒲海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