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燕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常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02民初17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常明名下鲁NH258D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 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飞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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