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杨某,住吉林省辽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汪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汪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