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淑君,女,1958年9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北林业局。
被告赵夕阳,女,1992年2月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址:鹤北林业局。
审理经过
原告陈淑君与被告赵夕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淑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人民币2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被告因经营啤酒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6年3月15日,原被告对账后,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23000元,并重新打了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故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淑君起诉赵夕阳要求还款,但不能提供被告赵夕阳的具体联系情况,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赵夕阳新的送达地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据,故陈淑君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淑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退还陈淑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