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黄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谢雨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谢秀芳与被告黄丽、谢雨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秀芳,被告黄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雨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谢秀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北房东数第四间、西厢房北数第一间腾退给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黄丽系谢秀芳的弟媳,谢雨彤系黄丽之女,谢秀芳的父母及弟弟去世后,原被告因继承纠纷进行诉讼,怀柔法院出具(2020)京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后被告不服上诉,三中院作出(2020)京03民终*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北房五间东数第四间、西厢房北数第一间由谢秀芳继承”。该判决生效后,原告要求被告将占用的房屋腾退给原告,原告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黄丽辩称,×村×号北房东数第四间是谢雨彤使用,北房东数第五间是饭厅,谢雨彤如果回来,我们两个使用,平时我不用,我在饭店吃饭。西厢房北数第一间、第二间现在闲置,没人使用。如果原告要我腾退房屋,要把建房的钱和外面的欠款给我,原告如果继承房屋,也要继承债务。×村×号北房第四间、第五间是已经装修好的,其他房间还没有装修,不能居住。×村×2号房子快要塌了,也没法居住,我如果腾退给原告,我没有地方住。我没有收入,谢雨彤现在在外面打工,等她有收入了再考虑腾退。

谢雨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谢秀华、谢秀芳与被告黄丽、谢雨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京0116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黄丽、谢雨彤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3民终12237号判决,改判为撤销一审判决,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由黄丽继承,东数第二间、第三间由谢雨彤继承,北房东数第四间、西厢房北数第一间由谢秀芳继承,北房东数第五间、西厢房北数第二间由谢秀华继承。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2020)京0116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1223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位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北房东数第四间、西厢房北数第一间由谢秀芳继承。现谢秀芳请求黄丽、谢雨彤腾退涉案×村×号院内北房东数第四间、西厢房北数第一间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黄丽、谢雨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院内北房东数第四间、西厢房北数第一间腾退给谢秀芳。

案件受理费25元(谢秀芳已预交),由黄丽、谢雨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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